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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行政部 | 作者:shijing | 发布时间: 2015-12-09 | 6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建建函〔2015〕713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要求,为做好云南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工商注册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原则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三、换证时间

(一)过渡期

自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以下简称“过渡期”)。

(二)时间安排

1.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换证的企业,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换证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换证的企业(包括省属和州、市属企业),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换证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3.申请由各州(市)和滇中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证的,企业换证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向社会公开,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证工作。

四、换证申报及材料

(一)网络申报。企业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站(http://www.ynjst-jgc.gov.cn),从业务申报口(企业登录)进入资质换证系统,按照换证系统提示填写企业换证信息,经核实无误后上报,打印带条形码的《云南省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二)纸质材料。企业申请换证的纸质材料包括《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旧版资质证书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换证的企业,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要求准备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换证的申请材料分开装订。

五、换证程序及审查

换证审查工作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分别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

(一)省属企业换证审查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换证申报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二)各州(市)和滇中新区属地企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换证的,各州(市)和滇中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核对企业换证信息的准确性,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换证情况汇总表》,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三)各州(市)和滇中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由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换证,换证审查程序和有关要求由各地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四)申请由省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证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有效期5年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六、相关要求

(一)企业应在过渡期内提出换证申请,原资质证书在过渡期满后自行失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旧版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二)企业应按照《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企业换证信息填写不完整或系统填报的信息与纸质材料不相符的换证申请,资质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三)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先申请换证,取得新版资质证书后,方可申请资质增项、升级。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离等情形的,应先申请换证,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证期间发生企业属地和名称变更的,应先办理变更手续,再申请换证;其余变更可与换证同时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变更所需材料。

(四)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五)过渡期内:一是企业试验室证书与资质换证同步办理延期手续,证书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试验室证书延期手续按属地原则由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至2016年6月30日未办理延期和换章的,试验室证书和配套试验室印章自行失效。二是专业承包暂定二级资质,不需办理取消暂定手续,有效期顺延至2016年6月30日;三是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四十五条。      

 (六)自2015年9月1日起,全年受理非注册人员执业企业变更、个人转企业和注销业务。

(七)在省外参加全国统考并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在我省办理初始等注册业务,请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http://www.ynjst-jgc.gov.cn)办事指南注册人员管理中查询。

(八)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5号公告)暂停执行。

七、有关说明

(一)自2015年10月9日起,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自2015年10月9日起,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自2015年10月9日起,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关于“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资质增项,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核查”的规定。

(四)自2015年10月9日起,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五)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简单换证后一年内,企业申请原资质并入同等级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其业绩指标。

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州(市)和滇中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本地区资质换证工作按时、按质顺利完成。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开展辖区内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建函〔2015〕507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及电话:陈宏玲  0871-64320982

李泳宏  0871-6432097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28